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
文章/卢霞
关键词 民事/租赁合同/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
一、基本案情2019年1月7日,张某与某超市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某张某将位于某广场商住楼1-3层租给某超市开办超市,某超市将租金支付至张某的银行账户。2020年4月29日某超市向张某寄送《解约告知函》,称因经营困难将提前终止案涉租赁合同。同年9月26日,某超市完成了全部员工遣散和房屋腾空的工作。同年10月18日张某向某超市寄出《关于〈解除告知函〉的回复函》,表明不同意某超市单方解除租赁合同。
2021年1月10日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某超市给付店面租赁费500000元。某超市提起反诉:请求确认2019年1月7日签订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并判令张某退还某超市已支付租金1300000元。
展开剩余62% 二、裁判观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张某2021年1月11日提起诉请,要求某超市缴纳租金,合同继续履行。某超市反诉请求则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。此时,合同履行陷入僵局,即在长期合同中,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、履约能力等原因,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,需要提前解约,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、要求继续履行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,违约方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僵局情形下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合同,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。合同解除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。本案中,某超市于2020年4月29日向张某寄送《解约告知书》,称因经营困难将提前终止案涉租赁合同,该通知解除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。某超市提出的反诉请求为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,该主张解除的请求系违约方提出,因其不具有法定单方解除权,发出的解除通知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。
对于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解除,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。本案中,张某作为守约方一直坚持合同应继续履行,但鉴于某超市2020年9月25日已将员工遣散、基本腾空房屋,某超市将房屋租金交付至2020年12月3日之后不再续交的情况,某超市已用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,本着化解合同僵局、解绑合同双方的法理精神,从尽快稳定交易关系,有效利用资源着眼,也为了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、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,自2020年12月4日起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,人民法院确定双方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1年3月4日终止,在此之前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仍为合法有效。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判令:一、张某与某超市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1年3月4日终止;三、某超市给付张某尚欠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店面租赁费450000元;四、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及某超市其他反诉请求。
三、裁判要旨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,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,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的履行,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。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成诉权,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。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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